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以下简称学校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学校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指标按规定在全院范围内分配;学校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单项等类别,按相应比例及成绩进行评比。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国家的现行标准执行(目前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2300—43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1—3档);学校一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年500元,单项奖学金为每人每年600元。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全日制在校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分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1.来自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2.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父母下岗,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父母年迈、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5.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
6.由于特大灾害、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急剧下降,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者。
(七)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全日制在校生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30%(含3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30%,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分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三、学校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分辨是非的能力;道德品质优良,遵纪守法,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有较强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三)热爱班级、关心他人,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娱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奖学金的成绩计算公式:
必修课成绩平均分*70%+选修课成绩平均分*10%+量化考核成绩*20%
申报一等奖学金的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二、三等级的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单项奖学金的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助学金的评定资格:
1.留降级后的第一学年。
2.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能评奖学金;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两年内不能评奖学金。
3.有旷课现象者。
4.早操、自习、以及班级、分院、学院的集体活动出勤率未达到90%者。
5.有吸烟行为者。
6.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对象为全院学生。
同一学年内,奖学金与奖学金之间不能兼得,但奖学金和助学金可以兼得。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校和所在学院组织实施,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长、财务处长、教务处长、各学院总支书记、教学院长、学工办主任、学校资深教授、纪检委工作人员、督导室工作人员、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各学院也相应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对评比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财务处负责资金的调配、使用;学校学生处负责统筹、审核;各学院负责评选、发放。
第十条 评定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初审的程序,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校推荐候选人;学生处根据推荐人选提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见附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按政府规定期限将款项发放给学生。
二、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奖学金的评定,要充分发扬民主,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学习成绩的考核,由班级组织评选,提出获奖者名单,经辅导员审核,各学院学工办讨论,报经所在学院审核小组批准,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二)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三)奖学金以同年级同专业为评定单位;
(四)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要填写《奖励登记表》,此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需对奖助学金加强管理,按时足额一次性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给受资助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全程监督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如在申报、发放的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现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纪、违法责任,并对已发放的款项予以追回。